初始创业有贷款贴息,贷款银行有风险补偿,股权投资有项目补助,发行债券有利息补助,股改上市有经费补助……省财政给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量身定制了全套“御寒服”,覆盖了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
近期,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简称《办法》),明确了省财政在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产业、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文件,对当前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包括: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奖励、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融资创新考评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
《办法》是对原《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7〕25号)的修订,核心思路是:立足于发挥财政引导职能和杠杆作用,通过补短板、强弱项,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体现更多金融资源、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的政策导向,《办法》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进行了完善。
例如,新增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即对合作银行机构在贫困地区、湘赣边区县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园区工业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建立定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
为引导私募股权机构投资战略新兴产业,将原私募股权机构新设一次性奖励政策调整为私募股权机构对省内高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优势产业股权投资的持续奖补。根据省政府要求,对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政策进行了完善,建立“4321”风险分担机制。
此外,针对小微企业发债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在公开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可转债、扶贫票据产生的利息按30%比例给予贴息补助,补贴期限由原来的1年延长到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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