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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食品监管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对原《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湘政办发〔2014〕2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办法》要求,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办法》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评议考核范围,对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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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对考核得分排名后两名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后5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被约谈,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办法》要求,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四种情形,考核结果定为D级(不合格单位),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湖南省食药监局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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