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7-02008★1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和评价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有关要求和规定,我委组织对现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1〕1215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
附件:
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全省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市(州)发展改革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果,择优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依据《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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