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7年是长沙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冲刺之年,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 “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食安为先”理念,坚持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为主,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增强抽检的靶向性,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部署、科学评价、信息共享的总体思路,坚持靶向性与全覆盖、计划抽检与专项抽查相结合及抽检效能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抽检计划、统一检验资源、统一项目标准、统一结果汇总、统一信息发布的“五个统一”制度,适当扩大抽检品种、范围,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全市食品安全检测及合格率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一)坚持靶向性。以“三重一大”(即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各级靶向重点各有侧重。市级靶向重点:一是从规模上,对本市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大中型生产企业以及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进行抽检;二是从风险程度上,对本地区问题多发、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和项目进行抽检,并重点组织开展对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场所的抽检;三是从问题集中度上,对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跟踪性抽检。区县(市)靶向重点:一是对本地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二是加大对餐饮食品,特别是小餐饮的抽检力度;三是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抽检力度。
(二)坚持全覆盖。在突出靶向性的基础上,点面兼顾,逐步实现区域、企业、品种、项目、环节及业态的全覆盖。区域方面,要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企业方面,要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项目方面,要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品种方面,要覆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酒类、豆制品等32个大类;经营业态方面,要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进口食品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计划抽检与专项抽查相结合。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抽查。重点突出:一是社会群众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项目;二是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是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查的食品;四是在飞行检查、合规性检查、许可后跟踪检查及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抽查的食品。
(四)坚持抽检效能与质量并重。继续对区县(市)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客观评价区县(市)食品抽检工作质量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抽检结果作为评价各地食品安全状况的依据。
三、抽检任务
根据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及工作实际,2017年全市计划完成食品定量定性检测628700批次(定量检测34900批次,定性检测593800批次)。其中: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定量检测15500,定性检测500000批次;区县(市)完成食品定量检测19400批次,定性检测93800批次;市食药监局8000批次定量检验计划中,包括评价性抽检2400批次,日常监督抽检4000批次,专项监督抽检1600批次。(详见附件1)
(一)抽检对象。市及各区县(市)要按照年度方案制定月抽检计划,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对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样量不少于年度计划的50%,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指定的项目。其他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自行确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同时,可视经费等情况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二)抽检频次。市级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对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区县(市)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上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的抽检批次至少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快检室应每天对入市销售产品进行抽检。
(三)抽检场所。市级组织对本市农产品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学校食堂及周边经营门店等进行抽检,区县(市)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四、职责分工
(一)市食安办。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处理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抽检计划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负责检测信息统计分析和风险交流,负责统一发布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总体情况;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督查督办及考核评议,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市直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将采样检测工作合理分配至每月,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测,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1.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及保健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其风险分析与消费警示;组织实施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督促及时抽检并公布相关结果;负责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检测及其食品检测严重指标不合格后处置工作。
2.市农业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及其后处置、风险分析与消费警示。
3.市水务局负责制水公司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及二次供水、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检测,及其风险分析与消费警示。负责农村人饮工程的水质检测,及其后处置、风险分析与消费警示。
4.市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生活饮用水、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及其后处置、风险分析与消费警示。
5.市粮食局负责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粮油购销活动中的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及其后处置、风险分析与消费警示。
6.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及其后处置、风险分析与消费警示。
(三)区县(市)食安办。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实施方案,分配检测任务,落实检验责任,协调保障检验经费,每月统一公布本辖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情况(包括食品检测合格批次和不合格批次)。加强检验工作督查督办和考核评议,协调组织区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时按量按质完成本辖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指导督促第三方承检机构按质按量完成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快检室的食品快速检测任务,并组织督促做好所有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置工作。
(四)承检机构。市食药监局及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原则上统一将抽检样品送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由本级相关部门检验机构承检。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安全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测能力。承检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样点、抽样频次、抽样进度、检验期限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报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规范,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和准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制定本级本部门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抽检工作质量。要增强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防风险事故,促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升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风险预警、执法打击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突出抽检重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要时节的重点食品,开展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特别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加大抽检力度,将有限的检测资源发挥出更大的监管效能。要围绕专项整治,开展好专项监督抽检,为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支撑;要抓好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监督抽检,确保基本食品安全可靠;要突出农贸市场、学校周边、机关工地食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督抽检,确保关键环节食品安全;要注重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国庆等传统时节,开展食品监督抽检,确保节庆食品安全。同时,要注重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在专项整治中反复出现、易发多发的问题食品,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跟踪性抽检,增加抽检频次,强化抽检力度,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三)加强依法处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食品安全检验结果,及时科学研判食品安全形势,对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及时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核查处置管理制度,涉及监督抽检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核查处置,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应依法召回处理,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相应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应组织执法人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化解风险。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核查处置工作应在24小时之内启动,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对相关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开展原因分析调查及整改、复查工作,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及同类产品的跟踪抽检。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好检测经费保障,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市食安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市本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并协调市财政局及时拨付检验经费。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五)规范信息报送。实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月报告制,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市)食安办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食品安全检测信息报市食安办抽检监测秘书处(传真:85606835,邮箱:csspaqjcxx@163.com)。市食安办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并将相关情况报市食安委领导,每月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情况。食品安全形势分析实行季分析制,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市)食安办必须于当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次年1月5日之前,分别将本部门、本地区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形势分析报告,报送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汇总分析形成专题信息上报,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协调管理,促进部门之间、区域之间食品安全检验信息互通共享。
(六)严格督查考评。定量检验、信息报送、每月(季)发布、检测经费保障等情况作为各区县(市)、市直部门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约束性指标,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定性检测等建议性指标,仅作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评估参照;定期通报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市食安办将对各区县(市)、市直部门监督抽检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并予以通报;对拒检、拖检和监督抽检不到位导致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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