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加多宝、王老吉“红罐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从产权保护来看,这个终审判决的意义是明确了对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的法律切割,以及包装装潢权益的共享原则,以此填补了《商标法》《专利法》的法律空白,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法律是最好的社会减震器。从制度的高度,对产权保护作出规范,既是对民营企业历史贡献的客观尊重,也是避免中国经济震荡的理性选择,更是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应有之义。
从去年11月中央公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到如今“红罐之争”司法终审,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共享共赢”,释放了“不盲目翻历史旧账”、“平等保护产权”的强烈信号。
加多宝、王老吉“红罐之争”终审判决,体现了对不同产权平等保护的法治精神,具有标志性意义。
商标之争
1995年
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
1997年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0年
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2003年
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贿赂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
2010年08.30
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补充协议无效。
2011年4月
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
2012年05.11
仲裁裁决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05.17
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2012年07.13
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
2014年
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因侵害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又将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亿元。随后六加多宝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广药集团赔偿6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反诉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2015年5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对包括广东省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针对“王老吉”商标使用权问题反诉广药集团索赔10亿元一案不予受理。加多宝随后向最高院上诉。
2015年11.09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定6家加多宝公司提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
红罐之争
2012年7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广药新发布的红罐王老吉外观设计侵犯了加多宝权利。
几天后,广药向广州中院起诉加多宝红罐凉茶外观设计侵权。
最高法将此案两案合并交由广东高院审理。
2013年5月15日,广东高院开庭审理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红罐之争“案。
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胜诉,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侵权红罐产品。
2015年6月16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2015年6月23日,王老吉称追加5家加多宝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5年12月21日,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诉至大兴法院,广药诉称加多宝饮料包装与王老吉相似,要求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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