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幼儿园、小学开始,一直到大学乃至终身教育,把食育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昨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政策解读。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表示,2003年的“非典”、今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两场震惊全世界的重大疫情都与不良饮食习惯密切相关。由此可见,食育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教育,食品安全教育重于泰山。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把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这是我国首次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刘兆彬表示,“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根本举措。”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图片来自网络)
此外,《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对于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食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重点关注的食品,作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刘兆彬表示,这些条例突出重点、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对生产、流通、餐饮、运输、存贮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提出规定性要求,使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更加完善。
关于食品检测问题,《条例》第四十三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刘兆彬指出,食品安全不仅要靠法律约束、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而且还要靠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实验室、数据报告方面的技术支持。而检验机构的公信力、检验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在某种程度上是食品安全的生命线。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法律规范,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截至2018年底,我国各类检验机构39472家,年出具检验报告4.28亿份,全年营收2810亿元。但其中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的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的检验检测机构仅3398家。
刘兆彬解释,只有这3398家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检验机构市场发展迅猛,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小、散、多、重、乱”的现象,迫切需要法律规范、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检验,建议加快研究制订我国的《实验室管理法》。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是《条例》首次提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这是一种探索。”刘兆彬认为,在上位法依据、操作程序、尺度、救济方式、效果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的情况下,对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要慎用、少用,最好是把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研究清楚后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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