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需许可!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八部法律修改的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即日起,面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对于之前未经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入查处流程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对即日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备案的,该如何监管?又如何查处?
无论是执行部门还是企业等相关方,都等待进一步的细则早日出台!监督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时间:2021-05-06